Article 28

In force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动物防疫,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免疫、不得危及他人安全、影响他人生活。

除因执行公务需要的犬只和导盲犬外,禁止携带其他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商场、公园、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拴)养。携带大型犬、烈性犬以外的其他犬只出户应当牵系,及时清除粪便。

Local Regulations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