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县城、镇、集镇建成区内,禁止下列噪声污染活动:

(一)在医院、学校、机关、居民住宅等区域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加工维修等活动;

(二)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三)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扩音喇叭、高噪声设备干扰居民工作生活;

(四)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超标,干扰周边居民工作和生活;

(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除抢修、抢险等工程及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除外。

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