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四条有效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贷款业务应当按照小额、分散原则,遵守国家关于贷款额度、利率限制的规定,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为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等违反国家规定的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