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贷款业务应当按照小额、分散原则,遵守国家关于贷款额度、利率限制的规定,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为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等违反国家规定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