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三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消费者和投资者。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或者图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消费者或者投资者提供信息、提示风险,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