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五条有效融资担保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应当以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为导向,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以及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