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市市容管理以及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要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