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