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市市容管理以及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要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