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密闭运输,并运送到指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内集中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采用卫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烧发电、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并达到国家无害化标准要求。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