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各类单位、工商户、餐饮场所、集贸市场应当自行设置密闭垃圾收集容器,并确保外观图文标识完整,干净整洁无破损。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按照分类标准的要求分类投放、密闭存放。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收集,并运送至指定的垃圾处理站(点)。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