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洁、收集、清运、处置工作。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建立村庄保洁制度,聘用保洁员具体负责村庄内垃圾的收集和运输。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