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洁、收集、清运、处置工作。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建立村庄保洁制度,聘用保洁员具体负责村庄内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