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运输水泥、砂石、泥浆、粪便、垃圾、渣土等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不得泄露、散落、飞扬。违反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