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标志牌、画廊、橱窗、霓虹灯和灯箱,应当外型美观、用字规范、整洁完好、安全牢固、体现特色。设施破损或者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征得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