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租赁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应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做到车辆整洁完好,定点停放。

使用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出行、规范停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的停放管理。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