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租赁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应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做到车辆整洁完好,定点停放。使用人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约定,做到文明出行、规范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的停放管理。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