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维护。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