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构)筑物的隔离设施,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选用通透、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