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照明、电力、监控、通讯、交通、环境卫生等设施以及检查井盖、沟盖板,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划和标准,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发现污浊、破损、移位、松动、缺失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拆除、更换或者补设。违反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