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在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应当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同意,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维护。

Local Regulations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