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公共体育设施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每天开放时间应当不低于十二小时,但因维修、保养、赛事、教学、公共安全等因素关闭的除外。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体育设施应当适当延长每天开放时间。公共体育设施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三天向公众公告。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