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坚持为民、便民、惠民的服务方向,充分利用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有益于身体健康、有益于社会文明的体育健身服务。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