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服务成本的,可以适当收取成本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收费所得应当用于公共体育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对学龄前儿童、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等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逐步免费向公众开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