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全年向公众开放,每天开放时间应当不低于十二小时,但因维修、保养、赛事、教学、公共安全等因素关闭的除外。

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体育设施应当适当延长每天开放时间。

公共体育设施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的,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三天向公众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