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物的排放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及符合所排放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要求。禁止新增排污口。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水域的纳污能力,向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