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已修改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区)人民政府,要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组织建设生活污水、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禁止擅自排放、倾倒。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原有排污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