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在饮用水水源及备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外,还禁止以下行为:(一)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种植农作物、从事捕捞活动、放养禽畜和网箱养殖;(三)旅游、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