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在饮用水水源及备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外,还禁止以下行为:

(一)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种植农作物、从事捕捞活动、放养禽畜和网箱养殖;

(三)旅游、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