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在饮用水水源及备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设置污水排放口;

(二)堆放、填埋、倾倒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它废弃物;

(三)设立石油、化学品、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和装卸站点等;

(四)新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五)建设畜禽养殖场、屠宰场;

(六)利用溶洞、渗坑、渗井、裂隙以及其它不正当方式排放污染物,或储存、堆放石油、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七)新开辟墓葬场地;

(八)直接向河道内排放玉石加工粉末污水;

(九)对饮用水水源及备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造成污染的其它行为。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