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下列政府采购事项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

(一)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

(二)应当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的;

(三)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

(四)延长长期采购合同期限的;

(五)在采购合同履行中,增加采购合同标的的;

(六)延长采购中止时间的;

(七)终止采购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