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下列政府采购事项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一)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二)应当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的;(三)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四)延长长期采购合同期限的;(五)在采购合同履行中,增加采购合同标的的;(六)延长采购中止时间的;(七)终止采购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