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监督检查制度,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和信息交换、共享平台。

政府采购参加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抗拒检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