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监督检查制度,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和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政府采购参加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阻碍、抗拒检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