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六章 质疑和投诉第四十一条有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质疑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被质疑人应当自收到书面质疑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就质疑事项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