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增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且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计划数额。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