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对被质疑人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被质疑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投诉。

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