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第二十四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跟标采购方式采购:(一)情况紧急;(二)采购需求与被跟标项目一致;(三)被跟标项目签订合同日期在跟标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前一年内,且市场价格波动不大;(四)公开招标成本较高。前款所称跟标采购,是指采购人为满足紧急需要,以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并管理的跟标信息库为依据,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