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的,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二)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

(三)解答有关评审工作的询问或者质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