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章 政府采购参加人第十八条有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参加人及其相关人员与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认为其他采购参加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其回避。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