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章 政府采购参加人第十六条有效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提供采购相关资料;(二)按照规定签订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三)配合采购项目验收;(四)接受有关质疑、投诉的调查取证;(五)履行社会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