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推动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并负责下列主要工作:

(一)合理规划、建设献血站(点);

(二)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

(三)对无偿献血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四)对在无偿献血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者给予表彰。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