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农村居民有权利参加初级卫生保健。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村居民参加农村初级卫生保健。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资助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