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对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