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并负责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计划、财政、农业、建设、环保、水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计划生育、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以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事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