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Repealed

农村居民有权利参加初级卫生保健。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村居民参加农村初级卫生保健。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资助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事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