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四章 公共卫生和健康促进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治理农村环境污染,推行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开展除害灭病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