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四章 公共卫生和健康促进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农村集中式供水,普及自来水,确保农村居民饮用安全卫生水。农村普及自来水应当合理规划,科学管理,政府支持,多渠道筹集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电价、水资源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农村自来水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和支持兴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自来水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