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农村集中式供水,普及自来水,确保农村居民饮用安全卫生水。

农村普及自来水应当合理规划,科学管理,政府支持,多渠道筹集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电价、水资源费等方面给予优惠,扶持农村自来水设施建设和运营。

鼓励和支持兴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自来水厂。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