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四章 公共卫生和健康促进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建设部门,应当将农村改水改厕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和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