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三章 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农村社会救济经费,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医疗救助,并通过鼓励社会各方面捐赠等多种形式建立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农村特困居民的基本医疗。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