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Repealed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农村社会救济经费,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医疗救助,并通过鼓励社会各方面捐赠等多种形式建立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农村特困居民的基本医疗。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