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建设标准,加强县(市)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综合性预防保健机构建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