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建设标准,加强县(市)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综合性预防保健机构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