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第二章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第十五条已废止建立和完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农村卫生工作的制度。政府举办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鼓励大中专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